(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有权向本局法制机构举报投诉。
(二)采取下列方式接收举报、投诉:
1、在适当地点设立行举报箱,定期开箱收取举报信;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有专人对投诉进行登记;
3、其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
(三)指定专人接待来访人员,并对投诉、举报信件进行审查登记,并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
1、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笔录并及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立案表》,经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立案查处。
(四)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对来访的有关问题保守秘密。
(五)处理结果应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