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7 号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3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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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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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参事人选; (二)参事受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受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事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三)参事申请离任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一)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 (四)应邀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五)享受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待遇。 (一)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二)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四)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参事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 (五)鼓励支持参事对主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 (六)及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根据参事工作的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二)组织支持参事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参事建议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向有关单位了解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并向负责办理参事建议的有关单位书面查询办理情况,保障参事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参事工作机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