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6-09-07 12:09:38 阅读:-

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茂名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有发明专利”是指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