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茂名科技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12-18 10:21:58 阅读:-

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茂发[2005]18号),加强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科技研发、孵化、示范和推广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依托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开发、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二)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进行引进、试验、改良、示范,对农业新品种进行选繁育及其产业化经营。


(三)培养、聚集农业科技中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四)为农业企业、产业合作组织及农户提供技术诊断、咨询等服务。


(五)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


第四条 申请建立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农业种苗、生产、加工、销售等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基础: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创新中心专职技术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50%;每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总额的3%;拥有比较齐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的条件。


(三)企业的主导产业明确,且属我市的优先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


(四)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五)不再受理已批准组建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或省、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单位申报市级农业技术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创新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书》和《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一式六份,并附软盘),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科技局。


《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必要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


3、目标和任务(发展方向、主要目标);


4、企业科研基础条件:


①经济状况(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研发能力现状(创新中心人员结构、研发装备,企业已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


5、总体设计(创新中心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组建方式,运行机制等);


6、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


7、计划进度(实施时段、建设内容、进度指标);


8、必要的资信证明: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③产学研合作协议;


④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创新中心建设内容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采用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三)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并与获准组建创新中心的依托企业签订《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获准组建后,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投入不应少于政府资助的3倍。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资助创新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


第八条 承担企业必须落实创新中心建设的负责人,负责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创新中心可以采取不同的组建方式。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农业企业,也可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联合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组建。


第十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创新中心咨询专家组,参与和协助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对原计划进行重大修改,须报市科技局批准。创新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茂名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创新中心组建单位,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挂牌。


第十二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创新中心,如确实(需提供相关报告)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后发文撤销其建设项目,依托单位要偿还市财政的资助经费。创新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的运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创新中心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撤销。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