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7-12-19 1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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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44号)精神,现就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重点工程中心"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二)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地税局与省科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71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 对经批准列入《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工程中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科学业务用房"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三、营业税方面 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重点工程中心",其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按《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48号)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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