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4日 交银发[1991]18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商定,从1991年起设立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及承担科技开展任务的企业。 (二)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不能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0%)。 2.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解决原辅材料、设备等试生产手段的能力)。 3.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合法的、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担保,或用本单位能自主处置的财产作抵押。 (三)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所需试验费、工装费和购置技术软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以及试生产的流动资金。对从事基础性项目研究,银行不予贷款。 三、贷款及项目的管理 (一)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级贷款建议项目计划送交行总行审核。 (二)交行总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估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分支行会同地方科委按通知要求共同组织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总行。 (三)交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排的科技开发贷款规模和分支行上报的评估材料,会同国家科委核定贷款项目。项目计划由国家科委下达给地方科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交行分支行;贷款计划由交行总行下达给项目所在地的分支行,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和各有关地方科委。 (四)经评估否定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按其贷款额度向交行总行提送补换项目,再进行评估和下达。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其所在地的交行签定贷款合同。 (六)贷款项目承担单位不受结算行的限制,可按贷款项目在交行开立贷款和存款帐户。 (七)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八)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利率执行。 (九)地方科委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努力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交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交行各分支行和地方科委每年分别向交行总行和国家科委报告项目完成情况。 (十)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本息,对于违反合同和计划的,银行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十一)科技贷款收回后,仍由国家科委和交行总行按本办法执行使用。 四、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 (一)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所增利润; (二)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基金); (三)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 (四)因项目失效或其他原因,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按借款合同规定,由其担保单位负责归还,或按规定处理抵押财产。
交通银行 199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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