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日中银信[1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支持科技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支持高新技术、高新性能和高质量产品的出口,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填补我国出口产品空白和替代进口,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金融与科技相结合,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贷款结构的优化,中国银行决定开办科技开发贷款。
一、贷款对象、条件
承担由科技成熟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符合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具有偿还贷款能力,提供可靠的贷款偿还信用担保。
(三)在中国银行开立必要的存款帐户,并能按银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接受银行信贷监督。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息
科技开发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原辅材料、配套件、软件、安装费用或少量土建开支等。贷款期限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申请、审批、偿还
(一)贷款申请。
借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交:
1.借款申请书,科技贷款资格申报表。
2.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以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3.单位近三年的资金状况。
4.还款信用担保书。
5.推荐科技项目材料。
(二)贷款审批。
1.1991年度科技贷款项目由管辖分行、省科委共同选择项目,按各自系统分别上报。经总行、国家科委协调,初步确定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下达专项信贷计划,但不增加各管辖分行贷款总量,并由国家科委将建议贷款项目下达到省、市、区科委。
2.各管辖分行按总行下达的贷款项目组织评估。根据项目条件、贷款与否、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由银行自行决定。
科技开发贷款由中国银行管辖分行外贸信贷部门主办。贷款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行审批,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辖分行审批。此项贷款不得向所属分、支行下放审批权限(含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三)贷款偿还。
借款单位须按借款合同规定主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
借款单位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违约处置
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银行有权按其违约性质和程度分别采取下列信贷制裁措施:
加息、罚息;
停止发放新贷款;
收回原有贷款;
担保人履行责任。
五、贷款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逐笔核贷;
(二)属分行审批权限以内的科技开发贷款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将批件一式两份报总行备案;
(三)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为“7364”;
(四)统计:
1.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统12表中“0712”--“外事企业贷款”科目中统计。
2.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行5表中,将“7363”、“7364”两二级科目余额,均属在“806外事企业贷款”统计项目中。
各行和各地科委在科技开发贷款发放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科委和中国银行总行。